db视讯官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理财〔2008〕14号)

来源:
2016.03.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法人单位法定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力,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教〔2007〕4号),结合db视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职责,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用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固定资产确认、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及产权纠纷处理,固定资产评估与清查,固定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实施校、院(处、馆、中心)、实验中心(系、科)三级管理模式,各单位及实验中心(系、科)分别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兼职)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学校各类固定资产以及低值耐用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竣工验收、设备采购、校舍资产维修,仪器设备保养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开办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学校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确认与分类


第七条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按照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为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6大类;按照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分为16大类。资产管理处按照16大类进行实物管理,财务部门将16大类分别归入6大类进行会计核算。低值耐用品按照耗材进行核算。
第八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二)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视为低值耐用品,实物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但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资产登记时填写《低值耐用品登记单》。
(三)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例如图书、学生课桌椅、被服装具等。
(四)零星购置的办公家具,单价在200元以上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报学校资产管理处估价入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留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但原有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增减其原值。
(一)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及增加零配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仪器设备,因损毁或拆除某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或拆除部分时,按增减实际费用,调整原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其发生的后续支出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大修理或改良能够延长资产使用寿命或能够提高加工品的质量或能够降低加工品的成本,且费用超过其账面价值的30%时,增加其原值;房屋构筑物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增加其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必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活跃市场价值入账;没有活跃市场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入账。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入账;没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同类资产活跃市场价值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关联费用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成本。各个实验室、课题组等单位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制造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累计入账,含有一定知识产权自制自建固定资产经过专家组鉴定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入账。
第十五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或历史上已经支付的价款总额)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第十六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参考金额,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十八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按时进行全面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账及报销手续,不合格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办理换、退货、索赔等。若超期验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增添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一律持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单(负责人、采购员、验收人签字盖章)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编号、登账;经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盖章之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账。
第二十条 凡增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办法》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物权法》相关规定,学校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获得《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学校办理法人年检、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资产管理处依法应当对学校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纠纷。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当向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调解和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在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固定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凭证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四)自制固定资产。
(五)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所有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实物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要求或陕西省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校办企业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八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租(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签订契约,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缴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包括房屋、设备、场地出租等业务,具体收费办法以及分配比例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须经学校校务会议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维修经费较大时,应当作为维修专项报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资产维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固定资产专管人员或兼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和离岗手续。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调换、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经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须尽职尽责,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对于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逐级申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大型仪器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报废应当附有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结果。固定资产报废后,其变卖收入按照学校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办理。其中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变卖收入转到课题组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本上。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使用人、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逐级汇报(报案),资产管理处应当进行事项认定。属于个人责任的,要教育批评、追究个人责任,并要求当事人予以适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报损,其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报损须经校务会议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其他固定资产报损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报主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下,依次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核批。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和明细账,一物一卡,账卡相符,卡物一致。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核算办法分类进行核算。
后勤财务、幼儿园财务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财务建立固定资产账,莲湖校区财务、理工宾馆财务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账。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采购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保障采购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应当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控制采购风险。
第四十六条财务处指定专人与资产管理处定期进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核实原因后,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信息统计与报告,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对学校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信息管理与报告。财务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在年终决算时,及时、准确报告固定资产信息。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四十八条由横向科研经费形成且应用于实验、加工等的专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形成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及一定用途或观展性的作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公司管理办法。